(2017)苏0282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302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周庄镇倪家巷村雷家湾。法定代表人徐忠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边庄村。法定代表人蒋中华,该公司董事长。江阴市周庄林场不锈钢酸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酸洗公司)与江苏三得利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不锈钢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酸洗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后因本院已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案,本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16年12月8日裁定宣告不锈钢公司破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现本院立案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不锈钢公司破产清算案,并已裁定宣告不锈钢公司破产,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澄周商初字第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