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与胡成雷、张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胡成雷,张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704号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东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6222603N(1-1)。法定代表人:杨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骏,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胡成雷,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张伟,女,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绿地集团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芜湖公司)诉被告胡成雷、张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攸文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孙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桂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