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志仓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760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志仓,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国强与被执行人郑志仓为保证合同纠纷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14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郑志仓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志仓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