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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25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敬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