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景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景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29号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兴达街道桥东委。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科。被告:王景一。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景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华政物业管理有��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