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法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102��759号赵引生:刘法光申请赵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上述款项汇至下���账号: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20×××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36元,将款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专户,账号:20×××5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公布你们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录入你们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依法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定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你们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经营活动、招工就业、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将受到相关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严重的,本院将直接罚款、拘留直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政编码:530002联系人:杨超联系电话:0771-244****审判员:杨超书记员:李俊才风险提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