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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庚、王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庚,王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3029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正虎,系原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强,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甫。被告:王庚。被告:王海燕。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王赓、王海燕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商银行诉称:被告王赓在2015年5月16日,在原告下属支行申请贷款200000元,由被告王海燕提供房产抵押,借款期限12个月,于2016年5月16日到期。月息0.93分,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农商银行向法院提供的被告王赓、王海燕的地址信息不完整,一直找不到被告,并且原告农商银行不愿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农商银行提供被告王赓、王海燕信息不完整,无法找到被告,并且原告不愿意公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赓、王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退回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相军审判员  赛 赛审判员  薛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