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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树福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树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154号罪犯陈树福,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树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5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树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1340分,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建议予以减刑五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树福对原判罚金人民币40000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222553元,仅已缴交罚金、赃款各1000元,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树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