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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沈宏格与胡金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2执165号胡金���:你与沈宏格一案(2016)皖0402民特24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沈宏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7年4月17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50000.00元;2、负担执行费650.00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