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79号原告:黄某1,男,200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徐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黄某1诉被告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