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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黄某1与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79号原告:黄某1,男,200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系原告母亲。被告:徐某,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黄某1诉被告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黄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袁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