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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6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曾氏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曾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90号之一原告: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宁德监狱狱政指挥中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77037617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灼,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曾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工业园鼓楼园5号工业厂房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83134501D。原告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州曾氏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宁德翼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俐兴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巧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