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907号17幢3楼。法定代表人:钟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街14号3栋2单元1号。负责人:李美琴。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35号1幢5楼8号。法定代表人:梁清玉。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鹏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通惠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小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