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路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与何小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路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何小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661号原告:大武口区路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胜利东街143-6号。经营人刘斌。被告:何小菊,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住址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丽景家园********号,现住址不详。原告大武口区路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与被告何小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及法律文书,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李海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刘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