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韩术林与张宝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术林,张宝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58号申请人:韩术林,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张宝志,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韩术林与被申请人张宝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术林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所欠的劳动报酬3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张宝志于本裁定送达之日先行给付申请人韩术林劳动报酬人民币34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宝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志新人民陪审员 杨义& # xB;人民陪审员 康   全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