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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娟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104号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伟平,经理。被告:付娟玲,女,1961年元月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娟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南平审判员 :胡正刚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