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方继敏、汪俊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继敏,汪俊清,汪菲菲,汪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683号申请执行人:方继敏,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俊清,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菲菲,女,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汪秀军,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继敏与被执行人汪俊清、汪菲菲、汪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文波审判员 洪 昊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君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