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4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周艳辉与周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辉,周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504民初1231号原告:周艳辉,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被告:周铁,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辉与被告周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免交。审判长黄振人民陪审员丁亚珍人民陪审员刘丹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郭彦池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