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小屯、丰凯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屯,丰凯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77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屯,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庞许庄村。被执行人丰凯旋,男,1998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安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丰凯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丰凯旋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河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