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倪映红与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映红,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842号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楚修胜。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倪映红诉被告广州安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倪映红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映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倪映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