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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与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485号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街沿港路13-10号。法定代表人:张艳君。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莹。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哈瓦洛腾飞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