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雄华,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期*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503813672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泉塘红珠街**号。组织机构代码:05074356-6。法定代表人:吴陈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雄华,男,1979年3月4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彭东,男,1968年10月14日,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雄华、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款项5984615.51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雄华、彭东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6925元、执行费57323.08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雄华、彭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双正服饰实业有限公司、黄雄华、彭东名采取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