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贵虎与李福彪、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虎,李福彪,高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215号原告:李贵虎,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皊,女,汉族,系原告李贵虎妻子。被告:李福彪,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高娜,女,汉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李贵虎诉被告李福彪、高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以法院专递方式,按照原告李贵虎提供的被告李福彪、高娜的地址邮寄送达,由于原告李贵虎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信息不明确,邮局多次投送不能送达;经本院查证被告李福彪、高娜已经搬走,迁移新址不明,故无法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导致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应视为原告李贵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贵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给原告李贵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