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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24号原告张某,住礼县。被告杨某,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天望审判员  唐学军审判员  左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凌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