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6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324号原告张某,住礼县。被告杨某,住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张天望审判员 唐学军审判员 左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凌增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