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犍为县富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犍为县富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犍为县富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5842121109。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张天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舟坝镇兴隆村2组。法定代表人:沈洁雄(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犍为县富宏钢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沐川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执行人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8920元、案件受理费1012元。本案的执行费12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次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123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涛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刘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