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春景与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景,王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景,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不动产登记中心科员,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世芳,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二道白河镇政府科员,现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申请执行人李春景与被执行人王世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世芳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如实按期向法院报告了个人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工资收入因另案被延吉市法院查封冻结。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春景保全的被执行人王世芳的住房公积金,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无法强制执行。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春景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春景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