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张胜东、杨玉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东,杨玉锁,张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4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东,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被执行人:杨玉锁,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张才文,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胜东与被执行人杨玉锁、张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才文已将判决书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 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