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惠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张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83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漳州市芗城区闽南饲料批发市场内D座3号,组织机构代码66283520-x。法定代表人陈月卿,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惠保,又名张志清,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惠保未在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饲料款595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漳州市旭源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惠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惠保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016年12月5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惠保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被执行人张惠保不在其住所未能实施拘留措施。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惠保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道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