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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港与付志泉、付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港,付志泉,付志东,王伟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784号原告:李港,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志泉,男,1984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付志东,男,1981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伟朋,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李港诉被告付志泉、付志东、王伟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闫建仁审 判 员  尹��人民陪审员  付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杨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