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3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汤新权与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新权,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新权,男,汉族,1981年6月2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叶敏,女,汉族,1971年8月2日生,住泰兴市。关于汤新权与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苏128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叶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汤新权借款本金2473000元、利息13686元,合计2486686元,并按本金2473000元以年利率6%给付自2016年2月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67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46887元,申请执行人汤新权负担20662元,被执行人叶敏负担2622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1月4日、2016年12月9日,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泰兴镇涌金商业广场的房产。该房产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理价值,请求法院暂不予处置。另,本院在审理中另案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的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给江苏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且江苏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实现该房产担保物权[(2017)苏1283执808号]。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房产拟以(2017)苏1283执808号案件予以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在江苏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内受偿。2017年3月28日,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三区10号楼104室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敏的下落。以上财产查控等情况,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电话向申请执行人汤新权进行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同意以(2017)苏1283执808号案件处置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的房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并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镇涌金商业广场的房产及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关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泰兴镇涌金商业广场A4-118室房产,申请人请求暂不予处置。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房产设定了抵押,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在江苏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东支行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内受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另案处置的泰兴市济川街道银杏新村房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