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韩静与秦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静,秦永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81民初6040号原告:韩静,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民族,居民,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宝。被告:秦永泉,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遵化市龙湾北钢选矿负责人,住所地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立君。原告韩静与被告秦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韩静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计13400元,由原告韩静负担。审判长赵贺宏审判员王健审判员武海潮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