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建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建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164号罪犯廖建忠,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建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75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廖建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1700分,表扬2次。已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人民币2055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建议予以减刑二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廖建忠因犯诈骗罪,其对罚金和违法所得大部分未交纳,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建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