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雷平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奎,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广顺,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法定代表人:周邦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申请。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董文敬审判员 寇明杰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乔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