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焕江、孙雁冰与被执行人韩福国、韩延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焕江,孙雁冰,柴玉辉,王爱民,韩延华,韩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刘焕江,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孙雁冰,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委托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柴玉辉,女,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韩延华,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被执行人:韩福国,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焕江、孙雁冰与被执行人韩福国、韩延华、王爱民、柴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5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