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元强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元强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元强,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菏泽市公路局养护科科长,住菏泽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6]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元强犯受贿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元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元强在任菏泽市公路局养护科科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滕州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65000元、购物卡6000元,共计71000元,为其在菏泽市公路局的项目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发后,姚元强已退交全部赃款,并于2016年9月12日主动到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姚元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元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元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元强在任菏泽市公路局养护科科长期间,于2009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山东省滕州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1所送现金人民币65000元、购物卡6000元,共计71000元,为其在菏泽市公路局的项目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案发后,姚元强已退交全部赃款,并于2016年9月12日主动到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姚元强的供述:因其是菏泽市公路局养护科科长,负责公路养护工作,而张某1干的是公路养护工程,在他干工程期间,从前期的工程承接、工程的施工以及到后期的工程竣工,我们养护科负责工程的监督、指导,对他施工有影响,他才送给其现金和购物卡。2009年至2011年间,张某1一共给了其65000元现金和6000元银座购物卡。这65000元都用于个人、家庭支出了。经过事后核对,其于2011年6月21日把70000元上交给我们公路局纪委了,我们局纪委应该上交市纪委了。2、证人张某1的证言:其干菏泽市日东高速养护工程,姚元强没少帮忙。2009年中秋节,其送了他1000元购物卡,2010年春节,送了1000元购物卡,2010年中秋节,送了1000元购物卡,2011年春节,送了1000元购物卡,2011年4、5月份,送了2000元购物卡。2010年4、5月份,其打算招标双河立交桥加固工程,找姚元强送了20000元现金。2010年5、6月份,其听说姚元强的妻子生病,要去北京检查,送了他5000元现金,过了几天,又听说要去北京化疗,其又送了他20000元现金。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为了承揽双河立交贴钢板工程,其在姚元强儿子结婚时送了10000元现金。2011年4月,姚元强孙子过满月,其送了10000元现金。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姚元强实际退受贿款的时间是2011年6月21日,在上交施工单位送礼款以前,姚元强没有给其汇报过他收受施工单位钱财的事情。4、证人吕某的证言:2011年6月21日,马某局长让其和张某2副书记去局副书记邹某办公室。到后,马某说姚元强要上交施工单位给他送的财物,并说由于工作忙,没有及时上交。交款的次日,其和张某2一起去菏泽市纪委廉政室,把钱交给了菏泽市纪委常务沈玉霞,把钱存到了市廉政账户。在姚元强上交施工单位送礼款以前,他没有给其汇报过收受施工单位钱财的事情。5、证人张某2、邹某的证言:同马某、吕某证言内容一致。6、证人姚某的证言:2011年6月,其母亲患病在北京住院,其父亲姚元强安排其去菏泽市公路局纪委交70000元钱,是什么钱不清楚,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当时菏泽市公路局纪委给其打了一张收据。7、证人黄某的证言:公路局养护科负责路面维护、清洁、桥梁维修,对中标后的养护工程管理、监督。2009年至2010年,公路局的养护工程是张某1承包的,姚元强是养护科科长,负责该工程的管理监督。8、破案经过:证实姚元强涉嫌受贿罪一案,系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自侦发现,于2011年6月20日对姚元强立案后其潜逃,2016年9月12日,姚元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另有书证: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廉政合同,收据,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元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元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元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元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元强所退赃款7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 民人民陪审员 王天宇人民陪审员 葛凯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