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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珠红与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珠红,韦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成珠红,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韦立新,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成珠红与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韦立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零一七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