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珠红与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珠红,韦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霍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成珠红,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韦立新,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成珠红与韦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网络查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韦立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零一七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佳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