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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孙之淼、孙海伟与腾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之淼,孙海伟,腾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31号原告:孙之淼,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孙海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腾达,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之淼、孙海伟与被告腾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之淼、孙海伟自愿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之淼、孙海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之淼、孙海伟撤回对被告腾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之淼、孙海伟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陶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