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孙之淼、孙海伟与腾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之淼,孙海伟,腾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031号原告:孙之淼,女,1990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孙海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腾达,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之淼、孙海伟与被告腾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之淼、孙海伟自愿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腾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之淼、孙海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之淼、孙海伟撤回对被告腾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之淼、孙海伟负担。审判员 安昌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陶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