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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诚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诚,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赵诚,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住嘉荫县。被执行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铁力市向阳路40号。法定代表人庞迎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女,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诚与被执行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汝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