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穆某,许某1,许某2,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某2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负责人:刘国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靳舫,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穆某,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许某1,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许某2,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董某,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申请执行穆某、许某1、许某2、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