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再贤与龙盛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贤,龙盛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319号原告:吴再贤,男,1959年9月8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龙盛喜,男,55岁,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吴再贤诉被告龙盛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涉及违法占地问题,原告经考虑后,其自愿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再贤负担。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远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