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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再贤与龙盛喜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贤,龙盛喜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319号原告:吴再贤,男,1959年9月8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龙盛喜,男,55岁,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原告吴再贤诉被告龙盛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涉及违法占地问题,原告经考虑后,其自愿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再贤负担。审判员  宋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远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