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玉东与雷雲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东,雷雲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434号原告:刘玉东,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身份证号码:220822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雲露。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东与被告雷雲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玉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万林、被告雷雲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玉东向本院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要求被告提供房屋产权证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2日,我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的一处砖瓦房出售给我。建筑面积230平方米,我依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于收款当日交付房屋给我。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经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房屋过户事宜未果成讼。雷雲露辩称,原告的二项诉讼请求我都同意。我同意在2017年3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雷雲露承认刘玉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刘玉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玉东与雷雲露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购房协议》有效。二、雷雲露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刘玉东办理位于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村兰玺郡小区第二栋第七门产权证编号00011228对应房证号20120374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雷雲露承担50元,退还刘玉东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子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