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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凡福与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福,李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901号原告:孟凡福,男,194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213号607号。身份证号码:520201194011264018。被告:李艳华,女,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公园路四单元207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福诉被告李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凡福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退还原告孟凡福。审判员 安 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