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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5执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赵明华与被执行人新疆环美阁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华,新疆环美阁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5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明华,男,出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住新疆哈巴河县。被执行人:新疆环美阁装饰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来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华与被执行人新疆环美阁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永 宏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迪力努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