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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世忠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146号罪犯黄世忠,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世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尚未交纳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患有癫痫,不宜收监执行,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锡法刑执字第003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世忠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时间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因罪犯黄世忠身体情况经鉴定不属于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锡法刑执字第0000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世忠于2015年1月23日收监执行(现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3)锡法刑二初字第0203-1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黄世忠现执行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判决时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65183元,已经执行机关追缴人民币49811元,发还被害人,未到位的赃款人民币215372元,继续予以追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也未执行。2016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6)闽05刑更1361号刑事裁定书,以该犯对罚金及赃款大部分未交纳为由,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黄世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2110分,表扬3次。已交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赃款人民币50411元。确有悔改表现,经公示无异议,建议予以减刑六个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黄世忠因犯诈骗罪,其对罚金、赃款大部分未交纳,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审 判 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