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223韩万林与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林,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23号原告:韩万林,男,1982年5月17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柯,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梁园镇路口村。法定代表人:陶汝林,该公司经理。原告韩万林与被告合肥跃龙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4月9日,原告韩万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万林负担。审判员 杨国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