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金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回飞、刘元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回飞,刘元飞,周细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79号原告湖南金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开元西路美林水郡2栋201。法定代表人周晔。被告刘回飞,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元飞,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周细云,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金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回飞、刘元飞、周细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钟文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国林、人民陪审员杨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钟文君人民陪审员  宋国林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