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倪映红与普洱健源油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映红,普洱健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5854号原告:倪映红,女,1990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普洱健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原告倪映红诉被告普洱健源油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倪映红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倪映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倪映红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锦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