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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小武与被执行刘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武,刘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3017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武,男,汉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常安,男,汉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余小武与被执行刘常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驿民初字第5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