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瑞珂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珂,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24号申请人:张瑞珂,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申请人:刘鑫,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张瑞珂与被申请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鑫名下的位于景洪市勐海路105号盛世华府小区7栋2单元XXX号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张瑞珂以坐落于景洪勐海路7幢2号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00××67号)提供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已对被申请人刘鑫与案外人刘建忠所共有的坐落于景洪市勐海路105号盛世华府小区7栋2单元XXX号房屋(房产证号:景房权证景字第××号、00××04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岩 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