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柴玉琴申请执行马宜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玉琴,马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柴玉琴,女,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林甸县。被执行人马宜良,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柴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同意协助柴玉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彦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柴玉琴申请执行马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执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院印)签发人经办人本联存卷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关于柴玉琴申请执行马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执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4月9日(2017)黑0623执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林甸县不动产中心(公章)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柴玉琴申请执行马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执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院印)签发人经办人本联存卷林甸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柴玉琴申请执行马宜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执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附:执行裁定书1份。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院印)本联送达协助执行义务人林甸县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黑0623执112号林甸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年4月9日(2017)黑0623执1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处将位于林甸县西北街7委135组,面积为30.85平方米,简易结构、丘地号为1-1-7-5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人柴玉琴名下。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公章)二0一七年四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