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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9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江某、肖某、唐某、熊某、邓某与邓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肖某,唐某,熊某,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男,藏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日隆镇,务农。申请执行人:肖某,男,藏族,生于1963年07月24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达维乡,务农。申请执行人:唐某,男,藏族,生于1978年09月21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达维乡,务农。申请执行人:熊某,男,藏族,生于1975年12月07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达维乡,务农。申请执行人:邓某,男,藏族,生于1979年06月10日,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日尔乡,务农。被执行人:邓某,男,藏族,生于1976年12月09日,四川省小金县人,现住四川省小金县美兴镇,务农。本院在执行江某、肖某、唐某、熊某、邓某与邓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某、肖某、唐某、熊某、邓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小法民初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小法民初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 懋 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仁青达尔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青 梅 来源:百度“”